张*强(身份证号码410103********5039):
你于2025年04月14日15时15分许,驾驶豫A9Q83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G1513温丽高速梅岙收费站(无方向)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一百的(1645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一百的(16451)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过磅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一百的(16451)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罚款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有权申请听证。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又不申请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