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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王*兵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6-24 17: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兵(420222********4477):

你于2025年03月07日实施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50854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07日16时27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沿昌路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的非机动车未保持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