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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朱*跃 身份证号码:342224********1915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16日03时32分许,你驾驶浙C70YW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乐清市区湖前路建设路东0米,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违法处理通知书,人口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2528222,联系人:许警官 郑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