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身份证号码413024********573X):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0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3290015681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WS20064623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