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彬(身份证号码412727********5114):
你于2025年03月1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号牌为(经鉴定车辆,车架号码为LZ4S31151G102930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7471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06月13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117471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三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