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513721********7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04日03时49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M406A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与龙江北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223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