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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15日19时32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X067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中心小学前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证,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