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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高*洲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5-06-26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高*洲(330302********3217):

你于2025年05月30日08时34分许,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606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二大队二中队处理大厅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08时34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2R5B9的小型轿车行至锦绣路出飞霞南路东70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 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工作日)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孙警官 警号130990;徐警官 警号031327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告知日期: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