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342423********5658):
你于2025年05月30日17时51分许,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788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二大队二中队处理大厅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7时51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Q856B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锦绣路与飞霞南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人像比对记录、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处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孙警官130990 徐警官031327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