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42423********5658):
你于2025年05月30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扣留牌号为浙CQ856B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788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