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康(身份证号码52212319******303X):
你于2025年06月03日16时5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M944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堡西路东方路东21米,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向你开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9694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并到案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