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身份证号码5129281981****1328):
你于2025年06月02日01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为1545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辅道与104国道交叉口,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44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你车牌号为无、车架号为1545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998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