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7618):
本单位于2025年04月11日受理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和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4月11日20时00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5Z1H24C0L1174182的三轮汽车(经鉴定)行至下沈北路707号前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0月11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1]3303042301100516号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26110号处罚决定书、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5]技鉴376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无从重和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 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告知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