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王*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6-27 15: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建(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7618):

你于2025年04月11日20时00分,驾驶无号牌、架自编号为2025041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下沈北路707号前,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32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4月11日20时00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5Z1H24C0L1174182的三轮汽车(经鉴定)行至下沈北路707号前,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0月11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1]3303042301100516号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26110号处罚决定书、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5]技鉴376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无从重和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