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5221291996****4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03日20时5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渝A926AT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广场路石坦村委会门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