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影,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302********082X,于2025年5月4日8时58分许,驾驶备案号为LC11935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锦绣路飞霞南路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92912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孙警官130990 徐警官031327
单位地址:温州市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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