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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杰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27 15: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杰(330327********73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1日09时20分,你驾驶浙C73HJ7轻型栏板货车,在龙港市人民路与世纪大道路口处,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是注销可恢复,属于两个从轻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车架号照片打印件、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核查信息、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73HJ7轻型栏板货车的处罚决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壹仟元罚款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你对你作出壹仟伍佰元罚款、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73HJ7轻型栏板货车的处罚决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