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岳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30326********0638):
本机关已于2025年05月27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通知你前往平阳县昆阳镇停车场取回号牌为浙CVB022的涉案车辆,但你至今未取回。
现发布公告通知你限期取回,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