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信,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5********5930,于2025年04月02日20时15分,驾驶浙CC9S5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段-24公里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57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于2025年06月06日依法作出罚款41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第3303812301476895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联系人:叶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