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身份证号码330324********1932):
我单位聘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相关人员对你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车架号码为:FQ2021020177)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该车若上道路行驶,其车辆类型为微型载客汽车,在机动车范畴。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叶警官 警号13008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时间:2025年06月30日
附件1:温汽学[2025]技鉴606号鉴定意见书
附件2: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