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50745号
华*明,性别:女,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30327********6102,于2025年01月05日07时5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B77011的小型普通客车在104国道与萧江高速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50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 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