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伍,(330327********41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苏*伍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9月30日18时14分许,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途经G104京岚线1986公里750米即平阳县萧江镇岱口村岱口大桥路段被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话记录单、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2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