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赵*涵 身份证号码:654022********001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4日17时1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J4D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4国道西线-1928公里500米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改装排气管)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