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第四十一号“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之规定,我市部分机动车(清单详见附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对未收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作废,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五月份达到报废标准.xls
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