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330327********6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05日07时5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B7701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104国道与萧江高速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抓拍。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