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威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20111********5015):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当事人认错且主动配合回收非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结案,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通知你请前往顺风玉海中队车辆停车场取回车架号WL21020303735的涉案车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WL21020303735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被通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