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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聂*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06 15: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聂*,5111241996****38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11日21时32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V0V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一道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一个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5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的处罚。

对上述公告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