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47374号
谢*芬,性别:女,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42X,于2025年02月25日20时19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HG4NA2A02MA001814)在平阳县昆阳镇宕徐路29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47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 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