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21324********4622):
本机关对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2月1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第3303812301426775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牌号浙CXB558(车架号LYFTCJPD5M8613719)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牌号浙CXB558(车架号LYFTCJPD5M8613719)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浙CXB558(车架号LYFTCJPD5M8613719)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牌号浙CXB558(车架号LYFTCJPD5M8613719)普通二轮摩托车涉案车辆;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