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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媚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6-09 15:4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媚(身份证号:445381********1805):
你于2025年05月04日13时50分,在瓯海大道辅道进文昌路(北)东149米处地点,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8529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5月04日13时50分,驾驶号牌为粤S16N3W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大道辅道进文昌路(北)东149米处附近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
1: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2: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400元。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郭祺031517、柳伟彪130080

联系电话:0577-86382625  0577-863588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