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341622********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2日20时35分,当事人驾驶无号牌(车架号:WS20190406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下周村高架桥下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当事人驾驶的车辆为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核查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8109626,联系人: 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