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身份证号码42212919******4132):
本机关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7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42301496510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RU7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