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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范*德)
日期:2025-07-10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范*德(身份证号码42212919******4132):

本机关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7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42301496510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CRU7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