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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邹*礼)
日期:2025-07-10 17: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邹*礼(身份证号码34212319******2298):

本机关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7月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42301496650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消除车辆违法状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车架号为20150507986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