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德,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2015,于2025年03月19日10时38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WS2015118432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下沈南路官山垟1栋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程*德实施上述违法时驾驶的车辆类型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程*德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6月05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程*德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程*德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我单位于2025年06月13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8991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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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