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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雷*)
日期:2025-07-10 16: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2025年04月23日20时36分,雷*驾驶车牌号为浙CWH6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朝阳大街238号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雷*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实,雷*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雷*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雷*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十元的处罚;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雷*实施驾驶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雷*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四千三百五十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6月26日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9329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张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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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