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云,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962****2117,于2025年05月13日08时56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 YYLAEE013080250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下沈公路上横路22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本次违法林*云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林*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林*云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林*云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林*云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50元。
我单位于2025年07月04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9571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031799;季警官: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