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烦,5222292004****02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8日20时2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3Y7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大道滨海十二路路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