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虎,5221321976****8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8日19时2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JTP2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大道滨海十二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 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