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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刘*和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7-10 18: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和(身份证号码362529********4518):

你于2025年06月09日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66233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6月09日23时30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G104国道陈村隧道口处驾驶车架号为HY4MJ2F08RA000245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汽学(2025)技鉴573号鉴定意见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200元的处罚。

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