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452************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06日12时20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DJKCK3A7FA153643)的燃油二轮车行至桥头镇店埠村村委会前路段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辆属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属于摩托车类型,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鉴定意见(温汽学[2025]车检1676号),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