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330326********6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05日16时22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5XDE1ZN6K6000511)行至平阳县腾蛟镇凤翔路250-252号路段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7531);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7529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当事人驾驶属性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鉴定报告、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223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