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奇(身份证号码330302********0812):
你于2025年06月19日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73012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6月19日19时00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康乐大楼处驾驶浙CM0K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电子驾驶证主页照片、电子行驶证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