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凯,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330325********2552,于2025年04月17日14时35分 ,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牌(车架号:H9PHBGFZ5PA01656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滨江大道水产城旁,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大队于2025年07月11日依法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330381230148748。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 金警官 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