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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建)
日期:2025-07-17 16:5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建,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7618,于2025年04月11日20时00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5Z1H24C0L1174182的三轮汽车行至下沈北路707号前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2021年09月1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建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王*建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0月11日 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王*建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王*建有一个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王*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王*建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王*建无从重和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37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7月08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967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  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