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张*总 身份证号码:330325********6516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25日13时1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H8H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4国道飞云江大桥南,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7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上东路路口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