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荣,男,身份证号码350426********4514,于2025年05月06日21时5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宁波路交运驾校高架桥下处驾驶车架号为WS21090202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5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温州市工程学会出具的编号为温汽学[2025]技鉴448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42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9337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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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