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王*荣 身份证号码:330321********4532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30日15时5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LC756503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湖岭市场农商银行大门口出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753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潘警官、康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光南路1号交警湖岭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