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琳 身份证号码:360424********675X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02日20时16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2YTCJPJ3K0KY96192),途径瑞安市莘塍街道码头南路76号前处地段,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你本次违法驾驶的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鉴定文书(温汽学【2025】车检200092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