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640203********05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黄*庆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0日06时33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2MK-5)途径后南线6KM280M即平阳县麻步镇顺鑫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查获。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9月份被平阳交警三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你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电话记录单、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 。
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拟作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