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雄,3325221977****29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26日08时3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赣E13270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温州市永强大道天河新街路口处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车货总质量26410KG,最大允许总质量3120KG)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称重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7月22日